大陸法系國家關於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種:債權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
(1)債權意思主義。它是指未經當事人同意,根據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即生物權利變動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質形式為必要。《法國民法典》采用債權的物權變動模式。
(2)物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變動時,必須以法定形式登記或交付,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但物權變動的競合除外。《德國民法典》確立了物權形式主義的變動模式。
(3)債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而發生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債權約定,還需要登記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