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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弩法

弩是壹種具有壹定殺傷能力的運動器械。

弩是壹種具有壹定殺傷能力的體育器械,但其結構和性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對槍支的定義,不屬於槍支的範疇。因此,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第15號)追究刑事責任,而仍應依照《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知[198]第二條, 弩的鑒定不能參照《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的規定》(公通字[2006 54 38+0]68號)進行。 鑒於社會上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持有的弩都是制式產品,不存在非制式弩,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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