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上述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4.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上面我給的四條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新《勞動合同法》對工作時間沒有規定,仍適用舊《勞動法》的規定。
解決方案:
1.公司裏有工會嗎?先書面回復工會。
2.咨詢市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
3.撥打12333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