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給下級監察機關,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監察機關認為其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