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識別標準
3.1重傷
傷殘、毀容、喪失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損傷,包括壹級、二級重傷。
3.2輕傷
肢體或容貌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對人身健康有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ⅰ級、ⅱ級輕傷。
3.3輕傷
各種損傷因素引起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輕度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