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舉行集會、旅行或者炫耀武力,必須依照本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第二十五條集會、遊行、示威應當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等事項進行。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負責維護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嚴防他人加入。必要時,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協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佩戴標誌。
第二十六條:舉行會議、旅遊、炫富,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