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產權房對外出售,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壹旦發生糾紛,法律是不會保護和支持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集體產權的房屋只能在房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不得對外村居民買賣。
明確禁止將農村房屋轉讓給城鎮居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讓受到嚴格限制,違規私自轉讓的,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視為無效。而且,除雙方同意外,受讓人必須是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證明。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受理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