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民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的買賣行為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因此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農村產權房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集體成員的第三人。但這並不意味著農村產權房不能轉讓,而是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增值也有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