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排除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傳播。
第十六條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和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嚴格消毒;拒絕消毒處理的,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