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集體合同規定》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產生,有權代表自身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相等,每方至少三名,每方確定壹名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