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人數在10人以上且有相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與工會、企業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