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誼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與他人建立、維持和增進感情而做出的行為,是自由的、利他的。法律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的行為。是的,我們可以這樣定義兩者,但是在學習的時候不要去定義某壹個問題,這樣會阻礙我們的思考。
對於友情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判斷,更多的是從其行為的表象來判斷內心的真實意思,有點像“外在主義”來推斷行為人當時的想法。如果不能推斷,就要從證據層面來判斷。因此,作為法律人,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區分友誼行為和法律行為的標準,以及如何識別和分類生活發生的各種行為,以便更好地安排我們的生活和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