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或離異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
2.已婚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家庭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3.父母對子女犯下嚴重罪行,如殺害子女、嚴重虐待子女、遺棄子女或強奸女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4條
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
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