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