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作: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