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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拍攝是否侵犯肖像權?

法律分析:如果被記者拍攝並刊登在報紙上是為了公眾利益,不涉及盈利,不存在侮辱和醜化,不屬於侵犯肖像權。其余案件都是侵犯肖像權,當事人可以要求記者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塗汙、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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