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八條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由被談話對象所在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約談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辦理。談話應該在有安全條件的地方進行。紀檢監察機關談話的,應當制作談話記錄,談話結束後,被談話人可以根據情況寫出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