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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八項制度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八項制度

1、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制度

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制度

7、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8、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擴展數據: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065438+10月60日起施行。

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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