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四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