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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法律主觀性:

繼父母是指在親生父母離婚或其中壹方死亡後,與親生父親或母親再婚的人。繼子女是指與離婚或喪偶的人結婚,其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見,繼父母和繼子女都是婚姻所產生的,只是沒有天然的血緣關系,所以屬於公婆關系。繼父或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句話說,繼父或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被視為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壹種具有虛構血親性質的親子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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