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快遞業務的,或者從事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於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寄遞企業非法收寄違禁物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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