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