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原則的起源是《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根據這壹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以屬地監管為基礎,即地方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制定本原則是為了保證安全生產的有效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強調了行業管理必須安全、業務管理必須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必須安全的要求,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屬地管理方式加強對各行業、各領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這樣可以保證安全生產工作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