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有《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的,承運人可以不經事先通知取消、中斷、變更、延期或者推遲航班,並按照本規則第六十條的規定辦理:
(1)為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為了保證飛行安全;
(三)承運人無法控制或者無法預見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