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全社會關註家庭、家庭教育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引導和影響,以促進其全面健康成長。
第三條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