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2021 1 1實施)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第1067條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扶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兒童是指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者已經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兒童。
養育是指父母對子女的物質和經濟上的撫養和照顧,如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在生活上照顧子女等。教育是指對孩子在思想、道德、學業等方面的全面培養。
綜上所述,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的撫養教育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父母要在精神上、物質上、經濟上照顧孩子,這是孩子生存和成長的基本保障。沒有這個保障,孩子就無法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