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保修期是指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該法規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