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物權的效力及於所有人,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屬於債務人。物權具有追索效力、優先效力和排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