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1)。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已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收集、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其所在醫療機構將取消其開具醉酒類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