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的資質進行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機)主管部門進行管理。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確保培訓質量。任何國家機關和駕駛培訓、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