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實行社會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