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依次為:12、6、3、2、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同時進行處罰和記分。機動車駕駛人壹次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並累加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