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1,必須有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更何況刑法上的危害結果。比如A希望跑步的時候被車撞死,就勸他馬上跑。b在路上跑的時候真的被車撞死了。A的行為和B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至於有人說主觀罪過另當別論,純粹是兩個有因果關系的概念,不會影響因果關系。
2.必須有現實的有害結果;例如,A試圖殺死他的女朋友,並在她的杯子裏放了足夠的毒藥,但他的女朋友在回家的路上被搶劫致死。他女朋友雖然死了,但不是投毒的結果。當然,A的行為還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因果關系是刑法中的壹個難點。我不知道妳能不能理解我的回答。
另外,必然因果關系說和偶然因果關系說已經被司法審查所拋棄,不再討論。妳需要在討論之前讀壹本好書,或者讓妳更好地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