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收集、查封、扣押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等資料。采取收繳、查封、扣押措施時,應當與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共同對原物當面收繳、拍照、登記、編號,並制作清單,由在場人員核對簽字,將清單副本交給財產、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查明並返還後三日內予以放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除查封、扣押、凍結外,人民法院不得處置被執行財產。
對於銀行存款等各種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也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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