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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要求財產代管人代為還債嗎?

債權人可以要求財產代管人清償債務,法律規定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第43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對監護有爭議的,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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