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於1 . 0986年7月實施,2000年10月31日修訂。《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部和公安部6月份發布的1996《關於禁止炸魚、毒魚和非法電魚的通告》特別規定,在內陸水域炸魚、毒魚、電魚罰款3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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