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的法律規定如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
2.可以變更監護的情形是現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職責;
3.其他規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6868條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