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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的職能

法律分析:監獄的法定職能主要包括:刑罰執行職能、教育職能、監督管理職能、安全保障職能和矯正改造職能。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壹條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第三條監獄應當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無所顧忌的公民。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第五條罪犯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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