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
第八條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的經費。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監獄設施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
國家為罪犯勞動提供必要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
第九條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監獄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第十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監獄工作。
第十壹條監獄的設立、撤銷和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