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雇傭關系,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