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遺失物不能據為己有,遺失物必須返還失主或者交給有關部門,妥善保管遺失物是法定義務,因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失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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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