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檢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