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三條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檢察官應當勤勉盡責,廉潔奉公,恪守職業道德。第五條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客觀公正。第二十三條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機構的成員以及律師、仲裁員、公證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