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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侵權

法律主觀性:

直播平臺以營利為目的播放電影的,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屬於侵權行為;如果取得了使用許可,或者按照約定支付了使用報酬,則不屬於侵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七)支付使用他人作品的報酬,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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