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