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在7日內送交行政復議機關”,是指《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交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移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至於妳說的“復議機關將在10內給予答復”,能否指出是哪部法律?我可以解釋給妳聽。個人認為是指被申請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這與復議機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的復議決定並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