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職能:鎮壓壹切叛國、分裂國家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對其他犯罪分子實行專政,維護國家的安定團結。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進行偵查。,是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發現的。
法律客觀性:
監察法(草案)2017第四十五條。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證據不足、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征求監察機關意見,報上級檢察機關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