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妳拿走別人的手機後,沒有及時歸還學校保管,導致其丟失。這件事妳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妳應該依法對受害人的手機進行全額賠償,然後找到偷手機的人再起訴他。
手機買了兩個星期沒有折舊,應該賠償原價600元。
學校禁止帶手機,不影響本案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