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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長收到手機後的手機丟失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如果不能歸還財產,他應當折價賠償……”

本案中,妳拿走別人的手機後,沒有及時歸還學校保管,導致其丟失。這件事妳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妳應該依法對受害人的手機進行全額賠償,然後找到偷手機的人再起訴他。

手機買了兩個星期沒有折舊,應該賠償原價600元。

學校禁止帶手機,不影響本案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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