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體系是以憲法(或根本法)為核心,由不同層級或層次的法律組成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憲法(或根本法)屬於第壹層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等基本法律屬於第二層次。
最高層次: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壹層次: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層次屬於第壹層次。
第二層次:NPC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是第二層次。
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地方層面: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包括壹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性地方性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性法規,在地方層面具有法律效力。
——張根代表作:《論法律效力》,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