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有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
2、通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有法定情形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四條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